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3〕300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796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5-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796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5-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3004

当事人:南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97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2023年418日,经巡查发现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路与宋田路交汇处西南侧开发建设的南县公园世家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嫌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路与宋田路交汇处西南侧开发建设的南县公园世家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300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21日之前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

2023年4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3003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3年427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5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3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300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项、《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12

 

 

 

 

 

 

 

 

 

 

人:*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77****5678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上4种行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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