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6797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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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67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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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存处13号
当事人:邓**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渔场
2023年2月2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于2018年擅自在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投资建设的仓库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工业园新张村投资违法建设的1号仓库,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未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3号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违法建设的仓库分别为:1号仓库,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基地面积12179.74㎡,建筑面积12221.14㎡,审批建筑面积5904.4㎡,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6316.74㎡ ;3号仓库,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基地面积1245㎡,建筑面积1238.08㎡,违法建筑面积共13459.2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面积为:5904.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面积为:7554.82㎡。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和被授权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违法建设仓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仓库的建筑面积、层高和四至方位等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违法建设仓库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仓库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证据六:《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和《关于南县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处置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3〕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仓库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可以完善相关手续。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2份、《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现状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的具体情况。
2023年3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存处6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3月12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存处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存处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违法建设仓库属于存量违法建设,为确保存量违建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化解矛盾,根据《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和《关于南县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处置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3〕1号)的会议精神,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邓**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捌佰贰拾玖元(5904.4㎡×20元/㎡+7554.82㎡×50元/㎡=495829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8日
联 系 人:王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
第一条第三项 明确处罚标准。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对总建筑面积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二是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以下情形处罚:1.按规划条件实施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总建筑面积按照2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2.未按规划条件实施但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违法建筑面积按5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