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821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6-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821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6-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10号

         人: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MC2X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穗盛组4号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实施了室内装修的行,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承建的湖南省南县益家惠超市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47861元(总施工面积为3680平方米),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情况。

证据七:湖南益家惠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益家惠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湖南省南县益家惠超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2009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3年5月23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3〕2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3〕2010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装饰装修工程未达到一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

 

 

 

 

 

 

 

 

 

:肖*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9****500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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