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82125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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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8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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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9号
当事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MC5L
法定代表人:熊*
住 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
2023年4月25日,经巡查发现,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建设湖南省南县***超市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建设的湖南省南县***超市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47861元(总施工面积为3680平方米)。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通字〔2023〕201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5月17日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但你未停止建设,现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东莞市圣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情况。
证据七:湖南省南县***超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2008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5月2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2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2009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零玖元叁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
联 系 人:肖*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9****5009 邮政编码:4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