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8212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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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8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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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8号
当 事 人:李**(南县南洲**茶餐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721********2210
住 址:湖南省安乡县三岔河镇春美村10014号
你在南县南洲镇世纪城83号二楼的南县南洲**茶餐厅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涉嫌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3月30日,你在南县南洲镇世纪城83号二楼的南县南洲**茶餐厅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直接排放。该餐厅厨房设置2个灶头。当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6号),责令你于2023年4月5日24时前改正违法行为。你于2023年4月14日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茶餐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茶餐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经营的茶餐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经营的茶餐厅的布局情况。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你经营的茶餐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各1份,证明你及你的经营的茶餐厅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2007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4月1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日,你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20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200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3年4月17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免予处罚的申请。主要理由:一是首次创业,不懂环保方面的政策,导致未安装油烟净化器;二是开张营业时间短未盈利,经济困难;三是执法人员查出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鉴于你的违法事实成立,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的南县南洲**茶餐设置灶头2个,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现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从轻处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李**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7****557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进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进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