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9437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9437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6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432322********0027

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257号附12号

你在南县南洲镇********528号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局于2023年4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2年5月,你在南县南洲镇********528号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未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层超面积建设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规划审批层数为四层,砖混结构,用地面积110.16平方米,屋顶为1.5米的隔热层,建筑面积为495.72平方米。现状为:一栋五层已建成,建筑面积为550.63m2,违法建筑面积为54.9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层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建筑面积、层高和四至方位等具体情况

证据三 :《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住宅楼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委托书1份,你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

证据六:施工单位南县湘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事项。

证据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住宅楼已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九:段**私房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1份,证明该住宅楼审批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

证据十一:南县自然资源局《南县建设工程规划问题线索告知函》(南自然资建规函〔2023〕5号)1份,证明你超层超面积建设的住宅楼,属于可以补办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你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2023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3〕2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3〕2007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擅自改变平面规划增加建筑高度,违法建设层数为五层,建设的住宅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之《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段**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肆拾玖元玖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0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肖*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

联系电话15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之《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加层或增加建筑高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7%处罚),112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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