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3〕101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3645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3645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1013号

  当事人:南县南洲****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AL30

  经营者:陈  *

  经营场所: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号一楼

  你于2023年5月下旬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283号一楼建设装饰装修项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下旬,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283号一楼建设的装饰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壹佰伍拾万元,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目前项目工程进度20%。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你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情况;

  证据七:湖南弘申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弘申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湖南弘申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情况;

  证据九: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证明该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1015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6月21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1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101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283号一楼建设装饰装修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南洲****生活超市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7日

  


    联 系 人:涂**        联系地址:南洲镇永安路289号

  联系电话:138****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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