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存化2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079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079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存化25号

  当事人:南县****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F

  法定代表人:洪**

  住所:湖南省南县八百弓***街

  当事人:南县****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26

  法定代表人:许*

  住所:南县南洲镇***街

  2024年9月24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们在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长春街道(原棉麻总公司同利扎花厂)投资建设厂房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7年4月27日,原南县棉麻总公司由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南县棉麻总公司二级机构同利扎花厂的资产归属南县*******社统一管理。2017年,你们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长春街道(原棉麻总公司同利扎花厂)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现状为:三栋各一层,分别是:101号厂房,测绘建筑面积2600.29平方米;102号厂房,测绘建筑面积512.97平方米;103号门卫室,测绘建筑面积66.08平方米。总测绘建筑面积3179.3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179.34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5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现状情况;

  证据四:《宗地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五:《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证据七:《民事裁定书》(2007)南法民二破字第3-1号复印件、《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南县*******社文件》(南供报〔2015〕12号)复印件、《南县*******社》(南供报〔2024〕3号)、《关于南县供销社所属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南资管〔2022〕8号)复印件、《关于南县供销社申请处置原棉麻总公司同利扎花厂生活区部分土地资产的补充说明》、《关于原南县棉麻总公司同利扎花厂破产资产权属归属主管部门管理的情况说明》文件各1份,证明原棉麻总公司同利扎花厂土地权属及土地租赁情况;

  证据八:《南县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工作方案》(南查发〔2024〕l号)、《关于乡镇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1〕9号)、《关于杨国光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

  证据九: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南县*******社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你们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存化25号),特要求你们限于2024年9月2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质证。当日,你们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没有异议。

  2024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存化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存化25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们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建设厂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们投资建设的厂房未完善相关的建设手续,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之《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7%进行处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们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食品有限公司、南县*******社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零捌拾壹元贰角。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

  联 系 人: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之《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加层或增加建筑高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7%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