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2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079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079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2001号

  当事人:南县南洲*****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3R3P

  经营者:谢**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号

  你于2024年9月14日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与月湖路交汇处东南角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4日,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与月湖路交汇处东南角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占用城市道路5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当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4〕12003号),责令你于2024年9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你于2024年9月15日已将占用人行道恢复原状。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情况。

  2024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200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1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20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与月湖路交汇处东南角人行道举办促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占用城市道路55平方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南洲*****店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联 系 人:朱**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3****008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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