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0417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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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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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2025年南县第二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方案
为持续保护和改善洞庭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磷排放,根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大通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产品、批次
洗涤用品,计划抽查10批次。(本方案所称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1.1%的洗涤用品。)
二、承检机构
本方案确定抽查的产品,由有检测资质的公司承检。
三、检验依据及检验要求
本方案确定抽查的产品,其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要求、判定原则等要求,凡是现行有效抽查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承检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制定抽查实施细则后实施。此次监督抽查由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承检机构完成抽样,由承检机构进行检测。
四、完成时限
本方案下达后,承检机构可立即组织产品抽样,承检机构于2025年10月12日前完成全部抽查计划,但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需在5日内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化股。
五、有关要求
(一)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文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承检机构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向被检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借监督抽查之机,要求被检企业签订任何名义的委托检验协议。
(三)承检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化股,检验报告需及时寄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化股,其中合格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不合格报告一式三份,并由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受检企业一份。
(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承检机构按照抽查规范(抽查细则)完成抽样送检工作。对本次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后处理工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处理情况由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将处理结果于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90天内报送县局产品标准化股。如遇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需将抽检结果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联系人:易武 联系方式:17373765770
附件:
2025年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一般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样数量 |
备样数量 |
1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3瓶 |
2瓶 |
1瓶 |
2 检验依据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外观 |
GB/T13173-2021 |
2. |
气味 |
GB/T13173-2021 |
3. |
稳定性 |
GB/T13173-2021 |
4. |
总有效物含量 |
GB/T13173-2021 |
5. |
pH |
GB/T6368-2008 |
6. |
去污力 |
GB/T9985-202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9985-202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