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8766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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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8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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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法人 |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2 | 备案事项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法人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3 | 公示信息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法人 | 年度报告: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4 | 商业混淆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5 | 商业贿赂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6 | 虚假宣传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7 | 侵犯商业秘密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8 | 违规有奖销售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9 | 商业诋毁行为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10 | 技术劫持流量、干扰其他网络经营者正常经营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11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经营者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 3.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4.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开展市场随机巡查 | |
12 | 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或者上级部门行动方案进行现场核查 | |
13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 |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是否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是否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是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是否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是否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 款。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14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竞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15 | 医疗器械经营 情况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医疗器械 经营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之规定内容 | 现场检查 | 对纯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检查在备案后三个月内完成1次,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两年全覆盖; 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 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 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 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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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器械使用 情况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之规定内容 | 现场检查 | 对二级以上医院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全年覆盖率达到50%(专项检查有要求的单位应达100%),两年全覆盖。 | |
17 |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至四十七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的监督检查 2.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
1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法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19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1 | 专利事项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 法人 | 专利文件及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2 | 商标使用 监管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法人 | 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及商标印制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两次 | |
23 |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四次 | |
2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四次 | |
2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1.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3.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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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单位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校外供餐单位)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1.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3.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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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2.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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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股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
小餐饮经营者 |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一年两次 | |
29 |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贮存、食用农产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一年两次 | |
30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举办前报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
31 | 对特殊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 经营单位 |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第二款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两年全覆盖; 对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高风险经营主体每半年一次; 每年市局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5%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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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 1.《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零售经营主体覆盖率不低于50%,两年全覆盖; 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为监督检查重点,每半年一次; 每年市局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3%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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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 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责任落实 | 现场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两年全覆盖; 对高风险经营主体每年一次; 每年市局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5%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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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中队(药品)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所经营和使用药品品种,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时限、承担检查的单位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
药品经营企业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所经营和使用药品品种,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 | 现场检查 | (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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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中队(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36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中队(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 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 一年一次 | |
37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中队(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 | 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38 |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每年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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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医疗器械 经营、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之规定内容 | 现场检查 | 对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两年全覆盖; 对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全覆盖; 对二级以上医院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全年覆盖率达到50%(专项检查有要求的单位应达100%),两年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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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一年两次 | |
41 | 对食品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基层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现场检查 | 一年两次 | |
42 | 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标准化股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
企业 |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现场检查 | 按抽检计划方案执行 | |
43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标准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
企业 | 重点检查: (一)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情况;(二)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是否到位,包括原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三)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44 | 对标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标准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企业 | 重点检查: (一)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检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检查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检查科研、设计、生产中是否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45 | 检验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标准化股 |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检验 | 重点检查: (一)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监测人员符合资质人数是否达标; (三)主要仪器设备是否完善; (四)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四次 | |
46 | 对认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标准化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认证 | 重点检查: (一)认证认可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情况; (二)认证认可机构人员资质情况; (三)认证认可活动是否在认证认证机构资质批准范围之内; (四)是否出现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五)认证认可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
现场检查 | 依据认证认可网申报进行现场核查 | |
47 | 在用计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粮食购销领域、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加油机一年/二次) | |
48 | 法定计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人员情况、标准情况、机构管理情况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现场检 | 一年一次 | |
49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50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51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水效标识管理办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52 |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抽样检 | 一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