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59486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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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59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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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督办、联合调查、检验认定、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制度,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合理利用,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分级建立食品药品“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安委办等5部门组成,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
联席会议分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联席会议两种形式。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主持,主要审议年度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研究解决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遇有重大案件和事项,需提请联席会议会商研究解决的,可以临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食品药品案件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主持,交流分析相关案件信息,研究制订一定时期的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对需要共同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取证要求及证据规则等问题,可以临时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由申请召开会议的联络员召集主持。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工作情况,定期编发工作动态简报;组织联合查处行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督查各地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培训,统一发布案件信息,统一专家认定意见格式;完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络员主要负责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按要求汇总本单位食品药品案件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络员联席会议的作用;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线索通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查核实涉嫌刑事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线索,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线索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涉嫌食品药品行政违法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通报。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案件线索中存在: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热点敏感、影响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介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必要时依法立案侦查;经审核,案件线索排除刑事犯罪可能的,应当在确定排除刑事犯罪可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三、案件移送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案件移送条件、移送材料以及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作好证据保全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决定立案侦查的,结案后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案情重大及具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书面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联合督办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案件实行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挂牌督办: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团伙性、系列性、跨多省市区的大要案件;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单独挂牌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独挂牌督办案件的性质和单独挂牌督办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挂牌督办。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通报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承办单位的监督指导,有起诉、审判情形的,应当将起诉、审判情况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督办,帮助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困难,确保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依法顺利查处。
五、联合调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正在查办的违法情形极其恶劣、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有必要联合调查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其他成员单位参与联合调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加。
联合调查应当成立联合调查组,由申请单位负责牵头或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范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属于渎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定性、监督范畴的,由检察机关牵头;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明确牵头单位。
联合调查组主要负责组织调度办案力量,统筹把握办案方向,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协商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落实,协调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总结案件查办工作等事项。对涉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请求提前介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转移证据;对特别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参加案件定性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如果省外已有相关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对具有参考价值的,可在内部发布,供基层法院审判时参考。
六、检验认定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涉案食品药品的检验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被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确定3家以上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确定1家以上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主要由食品药品专家组成。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的,或经检验鉴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可通过专家认定会进行认定。专家认定会由办案单位申请,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会须由3名以上奇数数目专家组成,形成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格式的认定意见,及时向办案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通报。县(区)级办案需要专家认定的,由市州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市州未建立专家库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无法完成相关检验的,可委托省内外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检验检测并出具认定意见,承担检验检测费用。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抽样检验检测。多个样品检验检测结果相同的,认定全部涉案物品与样品同一;若多个样品检验检测出现不同的结果,应结合口供、电子物证、书证等形成证据链,确定涉案物品数量。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七、信息共享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委办应当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载体,加强多向咨询和沟通交流,互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利用网络载体建立省、市(州)、县(区)三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应当收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并与省级“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对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在共享平台通报当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合查处重大案件进展,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情况,突发应急事项的处置进展,食品药品专家数据库,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资质、批准的检测范围,重大、疑难、新型违法犯罪案例等相关信息,共同分析、预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探讨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
八、信息发布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委办应当维护全省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时,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各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发布,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发布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复杂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其他需要联合发布的重要事项等信息时,必须经联席会议会商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委办五个部门组成联合发布组统一向社会发布。
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发布应当包括基本案情、查处进展、适用法律、消费警示以及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现状等基本内容。各部门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应当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进行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新闻发布会应当采取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发布,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发布。
九、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食品药品包含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与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湘公发〔2014〕64号)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刑衔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小春
召 集 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湘凌
成 员:省公安厅副厅长 谭和平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开松
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员 薛献斌
联 络 员:
罗业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
周君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
简红星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陈金石 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副处长
罗元旭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