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16015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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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1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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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市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人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工作人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工作人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场监管行政工作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配发执法服装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干部职工(以下
第三条 简称工作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
(二)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时;
(三)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 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着制式皮鞋时,男性工作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工作人员配穿肤色袜。
(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工作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作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 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
(二)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四)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
(二)工作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三)工作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第十条 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三条 县局法制股牵头定期开展全局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