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07843 | 发布机构 | 浪拔湖镇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07843 |
|---|---|
| 发布机构 | 浪拔湖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各村(社区)、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4〕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浪拔湖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达到100%,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全覆盖。
以户为单位按照“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村、社区指导性目标。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个人缴费标准。2026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90天内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90天的,按400元/人补缴,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补缴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
(五)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仍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特殊情形如下:
1.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待遇。
3.2025年未断保,且2026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4.2026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六)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七)缴费方式
1.线下缴费,各自负责。13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各自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医保费征缴工作,同时各自负责在村级医保系统中对参保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并做好参保台账记录和资金汇缴工作。
2.线上缴费,方便快捷。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省的居民医保费。职工参保人通过“湘医保”APP或小程序中的“家庭共济”模块先绑定亲属关系,再使用“职工个账代缴城乡居民”模块完成缴费。职工参保人可同时绑定10名近亲属作为共济对象,累计最多可绑定20名近亲属。
3.规范办事程序。在征缴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一线负责征缴的同志要向缴款人提供缴款收据,缴款人在外地不能及时接收的,也要当时开票通过拍照等方式告知缴款人,缴款收据上字迹要工整容易辨认,要将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写在名字的后面,要及时将收到的保费和名单同步交给下一个工作环节,要有清晰的交接手续以示负责和便于事后追溯。负责登记缴费的同志在交接时要准确核对名单和金额是否相符,有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环节提出,退回上一环节尽快解决,且退回的名单和款项也要有退回的手续,避免交接不清。要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在录入过程中再次发现的问题要有登记,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及时解决。要随时注意观察录入信息中参保地的情况,避免将缴费人员录入外地。录入完毕后要再次核对,对已经错录的信息要及时处理。各村(社区)要着重规范上述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随时整改。同时要及时登记缴款,各村(社区)一定要把收到的款项及时登记参保缴费,保证资金安全。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按户籍地参保,会导致个别单位对本乡镇以外人员的缴费不是很在意,也影响了全县参保进度,所以今年对信息录入费做了调整,各单位收到本乡镇以外人员的保费,请收好票据做好台账,任务数是归户籍地,录入费归登记地单位。
4.部门代缴。规定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困难人群,由相关归口部门统一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将名册交县医疗保障局统一登记,并直接将参保资金代缴至医保基金账户;规定由政府资助50%的人员,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按户籍所在乡镇进行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将名册交县医疗保障局进行身份标注,由村(社区)集中收缴后登记参保,政府资助部分由县财政局划拨至医保基金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正常缴费方式缴费)。上述人员名册同时分发到各村(社区),以便于在参保时进行甄别。
医保筹资收据按财务管理方式运行,集中缴费期结束后,马上缴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档案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浪拔湖镇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各党政领导任副组长,镇财政所、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辖区学校、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残联、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今后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各村(社区)迅速成立医保筹资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亲自挂帅,村干部分片包干,设立医保筹资专人专岗,负责本单位的医保费征缴工作及居民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二)抓好宣传发动
各村(社区)要及时召开筹资工作专题会议,做好动员和部署。利用“村村响”广播、张贴横幅、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增强居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意识,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工作经费与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阶段性任务划分:确保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征缴任务的50%,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征缴任务的80%,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任务的100%。
2.基础工作经费: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征缴任务数的村(社区),按4元/人的标准给予村(社区)工作经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基础工作经费按5元/人×总任务人数予以足额保障。
银行按1.2元/人的标准给予村(社区)POS机工作经费,该经费由各村(社区)统筹使用。
3.奖励性工作经费:
第一阶段:当10月31日全镇医保筹资进度达到县级奖励标准,对筹资进度超过50%(含)的村(社区),按4.5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筹资进度超过40%(含)不足50%的村(社区),按3.5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筹资进度超过30%(含)不足40%的村(社区),按2.5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如10月31日前全镇医保筹资进度未达到县级奖励标准,对筹资进度超过50%(含)的村(社区),按3.5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阶段:当11月30日全镇医保筹资进度达到县级奖励标准,对筹资进度超过80%(含)的村(社区),按9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筹资进度超过70%(含)不足80%的村(社区),按7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筹资进度超过60%(含)不足70%的村(社区),按5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如11月30日前全镇医保筹资进度未达到县级奖励标准,对筹资进度超过80%(含)的村(社区),按6元/人×完成任务数标准对该村(社区)参与医保筹资工作的人员予以奖励。第二阶段奖励核准任务数起点以40%任务数点或实际完成任务数点中较低者为准,新增任务数以第二阶段奖励标准予以补齐奖励。
第三阶段:12月31日全镇医保筹资进度达到县级奖励标准:对完成进度高于100%(含)的村(社区),奖励25元/任务数,对完成进度高于96%(含)低于100%的村(社区),奖励20元/任务数。第三阶段奖励核准任务数起点以80%任务数点或第二阶段实际完成任务数点中较低者为准,新增任务数以第三阶段奖励标准予以补齐奖励。
(二)惩罚措施:
筹资工作启动后至2025年12月31日前进行每周排名通报,9月30日起至参保缴费期结束期间,每周排名一次,每周筹资进度百分比增长量排名最后三位的村(社区),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村(社区)支部书记、分管负责人。12月31日对各村(社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筹资任务完成率未达93%的村(社区),所差金额全部由各村(社区)财政自行承担;筹资任务完成率超过93%(含)未达98%的村(社区)所差金额,按照村级与镇级各一半的原则在村级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筹资任务完成率超过98%(含)的村(社区)所差金额,所差金额全部由镇级财政承担。
五、严格督查考核和执纪问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镇党委、政府成立医保筹资督查小组进行指导和督查,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为组长,包村干部为成员的指导组;成立由镇纪委书记为组长,镇纪委、财政所为成员的督察组。对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资金未及时缴库、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故意漏缴人员和挪用医保筹资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由镇纪委立案调查。同时,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依法对所在村(社区)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
1.当日征缴,当日录入。原则上要求当日完成的征缴任务,当日录入医保系统,避免积压录入任务和确保资金安全。
2.及时核对,修改错误。录入第二日,对相关信息再次核对,发现错误及时修改,并做好错误登记台账。
3.定期公示,接受监督。每周五对本周征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包括在村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和网格群进行公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两种公示方式进行监督,同时抽查核实缴费情况。
4.现金入库,安全第一。征缴过程中收取的现金,及时做好收据和现金的核对交接,并及时存入银行,同时保存好票据备查,不得拖延和挪用。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