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青政罚决字〔2025〕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09493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5-11-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09493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5-11-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王**;性别:男;联系电话:158********;民族:汉;出生日期:1951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432***************;工作单位:无;职务:无;住所:南县青树嘴镇******。

经查明,2025年10月11日上午10时25分左右,当事人王**在南县青树嘴镇沙港市村农学片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号第二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为南县耕地全域,禁烧时段为全时段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份、《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1份、《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号1份等证据为凭。

2025年10月11日,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王**直接送达了《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政罚告字〔2025〕003号),告知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王**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号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第四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对违反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王**土地复垦,并处人民币500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王**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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