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9279 | 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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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9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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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5〕256号
关于对徐**使用活饵(河虾)进行垂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徐**
住所(住址):南县三仙湖镇******
身份证件号码:432***************
当事人徐**在使用活饵(河虾)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8日5时30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南县三仙湖水库长虹一组段使用活饵(河虾)进行垂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垂钓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活饵(河虾)0.1kg,渔获物刁子鱼1.05kg(渔获物死亡变质,已做无害化处理。),钓竿3.92m(钓竿型号:擒钓);白色鱼线一副;单钩铅头钩(中轴24.25mm、钩高10.73mm、半径14.47mm)随后执法人员对活饵、钓具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扣押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使用活饵(河虾)进行垂钓案,违反了《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河虾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为:“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三)不得在本决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区域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河虾)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当事人主动上交违规垂钓的钓具,且无其他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垂钓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现场勘验笔录2页;询问笔录3页;现场勘验照片17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张;渔具认定书1页;行政处罚案件事项审批表1页;扣押决定书1页;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页;财务清单2页;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份;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一份;
本机关于 2025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徐**并无异议。
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钓具一副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430015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