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45075 | 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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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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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张**;性别:男;联系电话:151********;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32***************;工作单位:无;职务:无 ;住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
经查明,2024年10月6日18时58分,当事人张**在南县青树嘴镇卫星村一组自家稻田里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6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份、《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1份等证据为凭。
2024年10月8日,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张**直接送达了《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政罚告字〔2024〕010号),告知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第五条“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由各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并依据《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的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对当事人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张**清理焚烧现场,并处人民币500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张**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南县支行(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5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