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05268 | 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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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05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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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陈*
住所(住址):南县青树嘴镇******
身份证件号码:430***************
当事人陈*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8日16时20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南县青树嘴镇新滨村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筒靴裤一条。随后执法人员对电鱼设备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扣押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湘捡〔2023〕99号文件第一项第二段:“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五百元;捕获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不满五公斤且价值不满二百元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符合《解释》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文件《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而且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一千五百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页;询问笔录3页;现场勘验笔录2页;扣押决定书2页;行政处罚案件事项审批表1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渔具认定书1页;现场勘验照片13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页;《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现场等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并无异议。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具一套(高精度纳米传感器一个;电鱼竿一根;捞鱼竿一根;筒靴裤一条。)
二、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430015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