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934251 | 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3-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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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934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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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树嘴镇 |
发文日期 | 2023-10-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姚小平;性别:男;联系电话:181********;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3232219**********;工作单位:无;职务:无 ;住所:南县青树嘴镇********。
经查明,2023年9月29日17时35分左右,当事人姚小平在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村清和片一组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9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份、《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1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9月29日,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姚小平直接送达了《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政罚告字〔2023〕005号),告知姚小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姚小平陈述、申辩:姚小平,男,现年64岁,年龄较大,与老伴相依为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每月买药需2000元,家里生活开销全靠4亩薄田维持,无其他生活经济来源,条件非常困难,被发现时,姚小平态度端正,能积极主动灭火,配合调查,恳请政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姚小平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之规定,但焚烧秸秆面积较小,当事人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再加上家庭困难,年纪较大,无经济来源,无能力缴纳罚款,经本机关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姚小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批评教育。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