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青树嘴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青政不罚决字〔2023〕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919937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10-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919937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10-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黄永生;性别:男;联系电话:无;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3232219**********;工作单位:无;职务:无 ;住所:南县青树嘴镇********。

  经查明,2023年9月29日下午16时36分左右,当事人黄永生在南县青树嘴镇长康村长乐片高速桥下露天焚烧秸秆(稻谷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8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份、《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1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9月29日,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黄永生直接送达了《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政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黄永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黄永生陈述、申辩:黄永生,男,现年80岁,年龄较大,与老伴相依为命,无生活经济来源,再加上身患阿尔茨海默病、中风,常年服药不断,家庭拮据,被发现时,态度端正,能积极主动灭火,配合调查,现恳请政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黄永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之规定,当事人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再加上家庭困难,年纪较大,无经济来源,无能力缴纳罚款,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黄永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批评教育。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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