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3542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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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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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0-04-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 县 公 安 局
南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南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信 息 技 术 化 局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湖南省电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9】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加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
二、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三、禁止未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新购置的电动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已备案的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鼓励电动车车主提前报废处置现有违规、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车主在过渡期内购买保险。
五、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有公安机关依据本通告另行制定。
六、违反本通告者,由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县公安局 南县交通运输局
南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