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以案释法一:未及时上缴其当场执收的罚款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5242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1-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5242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1-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23年,审计局对我县某局202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

  2022年,某局的执法人员执收的现金罚款未在两日内上缴机关或指定银行。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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