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64965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64965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不按审批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乱作为的;

  2、对群众办事不按照首接责任推诿的;

  3、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查办卫生健康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6、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员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4、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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