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3〕0101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716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716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3〕01017 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美发工作室,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与沿湖路交汇处XXX商业广场负X楼XXXXX号,负责人:徐X,性别:男,年龄:37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673740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X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美发工作室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二条中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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