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7555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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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7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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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字[2023]01013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X造型屋,地址:南县南洲镇永红路XXX号,负责人:张X,性别:男,年龄:40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202039XXX,住址:南县南洲镇永红路XXX号南县南洲XXX造型屋楼上。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X造型屋从业人员张X,熊X2人不能出示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_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