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6576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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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6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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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3〕03004号
被处罚人:吴x(性别:男;年龄:52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xxxxxxxx;住址:长沙县xx镇xx社区新街居民点3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吴x于2022年10月29日在南县xx医美整形诊所为就医者吴xx实施医疗美容治疗前未向其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门诊病历记录》和《手术记录》中的“医生签名”和“手术者签名”处书写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 1、《询问笔录》5份(吴xx2份、高x1份、吴x1份、汤xx1份);2、图片资料4张,3、《xx国际医美整形》VIP档案(姓名:吴xx)1份;4、身份证复印件4张(吴xx、高x、吴x、汤xx);5、吴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多机构执业备案》复印件各1份;6、《关于吴x、陈xx执业注册情况的说明》1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x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