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539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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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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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南洲xxxx美容美发店,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南华南路xxx号,负责人:黄xx,女, 40 岁,汉族,联系电话:1995816xxxx 。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xx美容美发店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侯、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二条中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