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XXX大药房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434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11-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434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11-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XXX大药房   负责人:姚X 女 汉族 37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大药房销售的消毒产品“朗维康”狼毒思远牌抑菌乳膏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均出现“消毒”字样,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为证。

(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 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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