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34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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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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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X大药房 负责人:姚X 女 汉族 37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大药房销售的消毒产品“朗维康”狼毒思远牌抑菌乳膏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均出现“消毒”字样,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 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