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17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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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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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造型工作室,地址:南县南洲镇永红路XXX号,负责人:曾X,性别:男,年龄 :32 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17037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造型工作室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该单位负责人曾X《询问笔录》1份;3、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该单位负责人曾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二条中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43001501067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