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04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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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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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XX医院分院(法定代表人:谭X;性别:男;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X医院分院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住院部四楼康复科、五楼老年病科内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31120);2、现场拍摄照片5张;3、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谭X、院感科主任朱X《询问笔录》各1份;4、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谭军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