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375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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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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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足浴城,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X号,负责人:申XX,女,56岁,汉族,联系电话:1387433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足浴城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服务的工作,无专用布草间、消毒间,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4张,南县南洲XX足浴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单位负责人申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四条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无专用布草间、消毒间,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三条第三项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