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南洲XX大药房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296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296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大药房    

负责人:颜X 汉族 28岁  联系电话:1517370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大药房销售的消毒产品奇力康力康霜抗菌霜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均出现臀部、腹股沟及阴部粘膜组织”字样,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为证。

(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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