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224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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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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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传罚〔2021〕03001号
被处罚人:南县XX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5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 南县XX医院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4月14日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5份;3、《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合同》(编号2020332)复印件1份;4、2021年1月-3月南县南雅医院医疗污水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5、南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龙X、负责人吴XX、工作人员黄X、彭X和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6、南县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为证;7、现场拍摄照片8张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四节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适用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