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67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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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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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1〕03004号
被处罚人:南县XXX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78089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 南县XXX卫生院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李XX从事B超影像诊断、聘用未取得放射医学技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李X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3970);2、询问笔录3份(刘XX、李X、李XX);3、南县乌嘴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南县乌嘴乡卫生院法人代表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5、南县乌嘴乡卫生院B超医生李XX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第三十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