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XXXXX大药房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南卫消罚字[2021]0400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16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16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XXXXX大药房 负责人:周XX 女 汉族 38岁   联系电话:1597379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XX大药房销售的消毒产品“洁悠神”抑菌喷剂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均出现“粘膜”字样,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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