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61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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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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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XX理发店 地址:南县南洲镇永红路xx号 负责人:张x,性别:男,年龄:31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97372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XX理发店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二条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