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XXXX大药房消毒产品宣传疗效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160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3160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XXXX大药房消毒  负责人:王X, 男, 51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X大药房销售的消毒产品“草本专家”苗药祛癣王草本乳膏宣传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 年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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