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24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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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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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XXX镇XXX水厂 联系电话:1527475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XXX镇X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一章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