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14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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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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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1〕03003号
被处罚人:钟XX(性别:男;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钟XX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于2021年9月24日在南县XXX大市场4XX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 现场拍摄照片5张;《询问笔录》2份;保健按摩师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钟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和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