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2918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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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2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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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放罚〔2021〕03005号
被处罚人:南县XXX镇XXX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78538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 南县XXX镇XXX卫生院未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