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放罚〔2021〕0300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2911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9-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2911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9-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放罚〔2021〕03004号

被处罚人:南县XXX镇XX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79031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X镇XX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1年4月起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和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 现场拍摄照片2张;《询问笔录》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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