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XX镇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2905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5-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12905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5-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XX镇XX水厂)

法定代表人:易XX 汉族  48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XX镇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一章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严重违法行为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3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 5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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