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2870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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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1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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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南县XXX镇XX水厂)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单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88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