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7315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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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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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X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60XXXXX电话1360737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以下违法行为:南县XXX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员工花名册1份、现场照片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