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616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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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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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XX加工厂(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TXXXXX电话187730XXXXX)
本机关于2022年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