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有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6577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10-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6577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10-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663XXXXX电话1350840XXXX)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四)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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