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99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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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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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 〔2022〕03012号
被处罚人:陆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71岁;电话:1559157XXXX;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XX县XXX镇XX村三组村民蔡XX举报称“南县南洲XXX养生馆工作人员陆XX无证行医”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相关资料为证。经查陆XX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南县南洲XXX养生馆行医的行为。
经依法对南县南洲XXX养生馆经营者龙XX、刘X,从业人员陆XX,相关证人蔡XX、万XX、谭XX、谭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8份,当事人陆XX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南县南洲XXX养生馆行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陆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8份;2、提取图片11张;3、现场照片2张;4、南县南洲XXX养生馆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5、南县南洲XXX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人民调解协议书》(南南人调[2022]57号)复印件1份;7、《自愿放弃申明》复印件1份;8、南县南洲XXX养生馆收取就诊病人诊疗费明细;9、刘XX8份病历(2022年5月20日-2022年10月16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11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