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县XXXX店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6074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9-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6074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9-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XX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县XXXX店 负责人:盛XX 女 汉族 37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XX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县XXXX店销售的消毒产品“朗维康”狼毒思远牌抑菌乳膏,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出现了“消毒”字样,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 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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