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63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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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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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 〔2022〕03004号
被处罚人:黄XX(性别:男;年龄:61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97371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4月18日,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县南洲镇XXXXXX黄XX家中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黄XX家大门张贴有“专治烧伤、烫伤、各类皮肤病,电话:1397371XXXX”的宣传图片2张,大门左侧墙上悬挂有“专治烧伤、烫伤、各类皮肤病,电话:1397371XXXX”的宣传牌1个。当事人黄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照取证。经查黄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在南县南洲镇XXXXXX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经依法对当事人黄XX、相关证人黄X、龚X、秦XX等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黄XX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查明当事人黄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的违法事实。黄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黄XX、黄X、龚X、秦XX);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南卫医证保决[2022]03003号)1份;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南卫医证保决[2022]03003号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