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57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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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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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 〔2022〕03011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XXXX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RJWXXXX;经营者:龙XX;女;苗族;39岁;联系电话:1787370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华容县XXX镇XX村三组村民蔡XX举报称“南县南XXXX养生馆无证行医”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相关资料为证。经查南县XXXX堂养生馆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南县南洲镇XXXXX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经依法对南县南XXXX养生馆经营者龙XX、刘X,从业人员陆XX,相关证人蔡XX、万XX、谭XX、谭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8份,当事人南县南XXXX养生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南县南XXXX养生馆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南县南XXXX养生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8份;2、提取图片11张;3、现场照片2张; 4、南县南XXXX养生馆龙春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5、南县南XXXX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人民调解协议书》(南南人调[2022]57号)复印件1份;7、《自愿放弃申明》复印件1份;8、南县南XXXX养生馆收取就诊病人诊疗费明细;9、刘美华8份病历(2022年5月20日-2022年10月16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11 月7 日